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

一套法律 多套標準

今天前總統陳水扁官司二審宣判,馬永成、林德訓分別被改判11年6個月、12年6個月,令人不解的是馬、林兩人已被證明在整個過程中分文未取,卻仍然被判處重刑,對照有同樣罪名的前總統府辦公室出納陳鎮慧卻僅僅被判7個月刑期,緩刑2年,高等法院的判決標準顯然前後不一。

馬永成、林德訓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及總統府辦公室主任,依照陳水扁指示行事乃是天經地義,那原先就是他們工作的主要內容,然而法院卻將分文未取的二人以種種罪名重判,並以二人為「家臣」作為處以重刑的原罪。

若拿李慶安、張宏年、麥安懷等案件來比較,則更可顯出法院的多套標準。李慶安明知自己具有雙重國籍,卻長期擔任民意代表領取超過一億元之薪酬,被以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名起訴,卻僅僅被判刑兩年。張宏年身為台中市議長涉嫌利用職務進行關說,並收取電玩業者兩千多萬元的前金後謝,被依貪污圖利罪起訴,最後竟然被判無罪。麥安懷作為台北縣長周錫瑋親信,利用職務將底標洩漏給廠商,同時收取包括兩部賓士轎車在內的不當利益,一審也只被判刑8年。以上案例分別涉及偽造文書,與利用職務取得數百萬至上億元的不當利益,然而他們的刑期相較於分文未取的馬永成、林德訓卻可以說是小巫見大巫。

固然,在法律面前任何人涉及不法都應依法來辦理,這是作為法治社會的一部份,然而對司法人權及法律比例原則的堅持,同樣也是我們必須注意的,如果判決書中同時也證明了馬、林二人均清廉自持,那麼作為陳水扁幕僚這件事本身不應該是一種原罪,法律應該給他們平反的機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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